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梁明祥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指什么?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4-12-23 14:33)    点击:469

  

 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,是指基于扶养关系、赡养关系、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、退休金、养老金、抚恤金、安置费、人寿保险、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。

  相关法律可参考:

  《合同法》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,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。

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,由债务人负担。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,是指基于扶养关系、赡养关系、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、退休金、养老金、抚恤金、安置费、人寿保险、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梁明祥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医疗事故  合同纠纷  人身损害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梁明祥律师,梁明祥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梁明祥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5685100108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梁明祥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贵阳律师 | 贵阳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梁明祥律师主页,您是第18431位访客